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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林春美与林瑞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美,林瑞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873号原告:林春美,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瑞禄,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春美与被告林瑞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林春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春美以本案纠纷以林瑞禄已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林瑞禄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春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林春美负担。审判员  林丽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双燕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