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光坪与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欢、曾昭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803执1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光坪,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欢,曾昭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宋光坪,又名宋木金,男。被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富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欢,男。被执行人曾昭福,男。申请执行人宋光坪与被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欢、曾昭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欢、曾昭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欢、曾昭福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