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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阮以发与余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以发,余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67号原告:阮以发,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淼,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正,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阮以发与被告余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阮以发以已经与余正达成和解,余正已经清偿股权转让款75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阮以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阮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阮以发负担。审 判 长  王前绥人民陪审员  余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