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阮以发与余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以发,余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67号原告:阮以发,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淼,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正,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阮以发与被告余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阮以发以已经与余正达成和解,余正已经清偿股权转让款75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阮以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阮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阮以发负担。审 判 长 王前绥人民陪审员 余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