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贺志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志杰,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志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至10月间,被告人贺志杰伙同王某甲、崔某(均已判)采用撬开车辆油箱,用吸管导流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内柴油,所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共4560元。一、2012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贺志杰伙同王某甲、崔某驾车至临泉县城关镇和泰商贸公司门口,将该公司四辆货车内柴油共200升盗走,价值1520元。二、2012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贺志杰伙同王某甲、崔某,贺志杰驾车至临泉县黄岭镇北闸口南加油站对面,将侯某停放在路西侧的货车内柴油50升盗走,价值380元。三、2012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贺志杰伙同王某甲、崔某驾车至临泉县韦寨镇镇东头木材厂门口,将彭某停放在路北侧的货车柴油50升盗走,价值380元。四、2012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贺志杰伙同王某甲、崔某驾车至临泉县城关镇阳光家园南门东黄岭高速公司门口,将王某停放在路北侧的金龙大客车柴油250升盗走,价值1900元。五、2012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贺志杰伙同王某甲驾车至临泉县城关镇于寨泉北技校门口,将李某2停放在路西侧的压路机柴油50升盗走,价值380元。另查明,王某甲退出赃款4560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贺志杰到临泉县公安局张营派出所投案,同年2月9日,贺志杰向被害人退出赃款共1400元,征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志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通话记录、临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160号判决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临泉石油分公司出具的石油价格证明,证人王某甲、崔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李某1、李某2、侯某、王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与其同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志杰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系自首,自愿缴纳罚金,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志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锐附: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