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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合作锦程旅游贸易置业有限公司和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作锦程旅游贸易置业有限公司,方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作锦程旅游贸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岳塘村一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箭道巷*号***室。上诉人合作锦程旅游贸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4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住所地为甘南藏族自治州,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6年11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山字石社区出具证明,被上诉人方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箭道巷5号403室租住,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该区租住满一年,且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证据。因此,本案应当以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46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润泰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