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斌、赖朝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赖朝富,赖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赖朝富,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赖坚,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二初字第22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赖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赖坚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赖坚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于2016年10月13日对该房屋委托了评估,2016年11月19日完成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赖坚所有的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