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阆中市瑞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嵘丰、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瑞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嵘丰,金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373号原告:阆中市瑞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江南办事处百佛场村七组。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从明,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嵘丰,男,生于1959年1月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伟,男,生于1973年11月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削春,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瑞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嵘丰、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瑞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