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玉清、吴清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玉清,吴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义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玉清,男,194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吴清莲,女,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玉清、吴清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玉清、吴清莲于2017年4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甘玉清、吴清莲定于2017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60897.81元及逾期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甘玉清、吴清莲不能按期履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甘玉清、吴清莲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处置后,以拍卖所得款项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60897.81元及逾期利息,多退少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玉清、吴清莲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15号案件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甘玉清、吴清莲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