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湘丽、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湘丽,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嘉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慧芳,袁二喜,袁媛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湘丽,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王燕乐,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嘉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慧芳,经理。原审被告:李慧芳,女,汉族,1972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袁二喜,男,汉族,1953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审被告:袁媛,女,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上诉人梁湘丽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湘丽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同时起诉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嘉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在嘉诚投资担保公司,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借款人与担保人均不在同一辖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权法院,本案主合同双方为梁湘丽和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不属于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