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施玉权与千成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玉权,千成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397号原告:施玉权,男,满族,住龙井市。被告:千成朝,男,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玉权诉被告千成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玉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玉权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施玉权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