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129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帮华,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