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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键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键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221号原告深圳市键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对面岭工业区1栋二层。法定代表人周素玲。被告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办石观工业区石山段1号厂房2栋至4栋1楼。法定代表人楼文兰。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