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键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键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221号原告深圳市键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对面岭工业区1栋二层。法定代表人周素玲。被告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办石观工业区石山段1号厂房2栋至4栋1楼。法定代表人楼文兰。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