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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重庆奥特赛斯智能有限公司与重庆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特赛斯智能有限公司,重庆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068号原告:重庆奥特赛斯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2号10-B4。法定代表人:吴景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锐,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素培,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飞龙街。法定代表人:张茜。原告重庆奥特赛斯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奥特赛斯智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特赛斯智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奥特赛斯智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重庆奥特赛斯智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