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133平秀娥与广东中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秀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1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中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法定代表人:关耀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秀娥,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上诉人广东中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与被上诉人平秀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5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翔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翔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平秀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3月12日平秀娥、中翔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租期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平秀娥交纳租金后对商铺进行装修并购置经营所需设备。2014年8月底商铺正式营业,经营期间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平秀娥搬离。现要求:1.解除平秀娥、中翔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赔偿平秀娥装修及设备损失共计1163380元;3.赔偿经营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翔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房屋位于句容市范围内,故句容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涉案房屋位于句容市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翔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