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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407号原告:李某,女,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徐某,男,住辽源市龙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贾春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圣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