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雷保仓与孟涛涛、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第二村民小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保仓,孟涛涛,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第二村民小组,程有利,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保仓,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委托代理人:曹彪,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委托代理人:王海鹏,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涛涛,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委托代理人:梁昌绪,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孟峰波,该组组长。原审被告:程有利,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原审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小伟,村委会主任。上诉人雷保仓因与被上诉人孟涛涛、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第二村民小组、原审被告程有利、原审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保仓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彪、王海鹏,以及被上诉人孟涛涛之委托代理人李密、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孟峰波、原审被告程有利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上三官堂村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雷保仓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