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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与张国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张国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6号。法定代表人:邹建东,该院院长。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邹建东,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国梁,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二审上诉人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与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丹民三终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沈维刚代理审判员  李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玉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