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与张国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张国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6号。法定代表人:邹建东,该院院长。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邹建东,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国梁,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二审上诉人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与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丹民三终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沈维刚代理审判员 李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玉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