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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中集圣达与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中集圣达,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港西中路。法定代表人:施才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岐,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刚其营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梁永志,该公司董事长。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成圣达因公司)与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5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巨邦公司应给付中集圣达因公司476万元及利息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268元。依权利人中集圣达因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88326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巨邦公司因结欠中集圣达因公司价款476万元未能给付,引起诉讼。另查明,巨邦公司自成立至今因缺少资金未能运营,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88326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5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