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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忠臣申请执行于爱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臣,于爱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黄忠臣,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于爱水,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黄忠臣申请执行于爱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