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忠臣申请执行于爱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臣,于爱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黄忠臣,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于爱水,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黄忠臣申请执行于爱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