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罗家正与许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正,许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1417号原告:罗家正,女,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许盛兰,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罗家正诉被告许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家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盛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家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原系邻居,关系一直很好。2016年5月3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将50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后,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未还款。被告许盛兰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邻居。2016年5月3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举示的借条,并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借款金额,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许盛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盛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家正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盛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邓 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雄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