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735号原告:郑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不能提供被告罗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中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税秀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