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斌与高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斌,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尹斌,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首市。被执行人:高勇,男,1983年12月5日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申请执行人尹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湘31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2016)湘31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由高勇支付尹斌补偿款2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尹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尹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高勇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尹斌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