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弓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弓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195号原告:张彩霞,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弓建英,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张彩霞与被告弓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弓建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弓建英支付欠款6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原告张彩霞给被告弓建英的工地拉沙石,共拉了两车,经结算共计6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时至今日被告对该笔欠款一直拖延拒不给付。被告弓建英未作答辩。原告张彩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欠据》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弓建英向原告张彩霞购买石料,现拖欠6500元石料款未付,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弓建英应当依约支付石料款。被告弓建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张彩霞要求被告弓建英支付石料款6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弓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彩霞欠付石料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弓建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晓冬审 判 员 迟晓霞人民陪审员 赵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宇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