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玄与被告李利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玄,李利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41号原告:李玄,男。被告:李利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忠,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负责人:李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宣伯,男,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李玄与被告李利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玄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玄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