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被执行人安庆市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石塘湖路。被执行人储祥林,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华梅,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储祥林、方华梅共有的坐落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商铺楼9幢三层9座4室房产(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