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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23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