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执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黎海迪、张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海迪,张薇,农海固,梁坛,许跃飘,陈海伶,王海波,梁玉莲,钟茂良,李雪娇,王有才,黄秀春,黄微娜,韦冠伊,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黎海迪,男,19xx年xx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张薇,女,19xx年xx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农海固,男,19xx年xx月2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梁坛,女,19xx年xx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许跃飘,男,19xx年xx月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陈海伶,女,19xx年xx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19xx年xx月2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梁玉莲,女,19xx年xx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钟茂良,男,19xx年xx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李雪娇,女,19xx年xx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区。申请执行人王有才,男,19xx年xx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秀春,女,19xx年xx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微娜,女,19xx年xx月2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韦冠伊,女,19xx年xx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东街R9-3-103。法定代表人韦伟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黎海迪、张薇、农海固、梁坛等14人与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在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永福大厦有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上房预售字xxxxx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永福大厦xxxxxxxxxxxxxxxxxx号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上房预售字xxxxxx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