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司惩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隆回县科学技术局(隆回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彭苏华承包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苏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524司惩5号被拘留人彭苏华,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原隆回县科学技术局(隆回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彭苏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彭苏华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06)隆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占用原隆回县科学技术局(现为隆回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的土地使用权,拒绝腾空专营养殖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彭苏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