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财保9号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镇马家村。被申请人:孙建平,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申请人:孙金娥,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申请人:潘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申请人:沈克贤,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申请人:祁圣华,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的银行存款24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资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的银行存款242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名下的其他等值资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莲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