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兵与杨雅军房屋买卖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杨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徐兵,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杨雅军,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雅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984-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雅军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雨城民初字第198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雅军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杰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