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林伟江与周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江,周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1112号原告:林伟江,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告:周燕平,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林伟江与被告周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伟江、被告周燕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伟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燕平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周燕平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答应于当年年底还清。但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周燕平一直未还。周燕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款时双方有约定,只要每月支付利息,本金使用多久没有时间限制,而其已支付原告利息至2017年2月份,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周燕平承认林伟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林伟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从案涉借条内容看,周燕平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写明借款期限的终止日期,应视为约定不明,该笔借款的表现形式为未定还款期限的借贷。故尽管周燕平借款后每月都有支付利息,但在林伟江开始向其索讨本金时,由于双方对履行期限一直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林伟江可以随时要求周燕平还款,周燕平则负有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的义务。周燕平所持未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只要按时支付利息借用时间就不受限制的辩解意见,系对法律相关规定的不恰当理解,本院予以释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周燕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林伟江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周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丹婷附: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