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XX东、曹有福等与郭保林、高文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曹有福,杨彬清,冯桂兰,杨海涛,乔俊花,张晓乐,訾小兰,朱旭国,石学平,辛清华,孙世贵,刘树宝,贺世山,纪翠玲,何万德,温占山,曹有发,尤治亮,李海,刘慧芳,康海婵,张小涛,何根业,张耀军,陈继平,何万信,杭俊,康志亮,米秀莲,张树鹏,何万祥,杨彬荣,许子祥,刘海娥,许玉林,杜永孝,康玉翠,刘树清,何万举,崔海军,许玉堂,贺瑞兵,贺世虎,曹有成,张爱玲,米俊娥,高树兵,王杜贵,白志成,郭保林,高文龙,候生忠,马树忠,高根存,马加发,曹有德,刘保清,达来,鄂托克前旗旗敖勒召其镇巴拉庙村委会,庞风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02号原告代表人XX东,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代表人许玉林,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XX东,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前旗敖镇巴音社区和泰家园**号楼*单元。原告曹有福,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彬清,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冯桂兰,女,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镇巴拉庙村五公里搬迁区。原告杨海涛,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乔俊花,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晓乐,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訾小兰,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朱旭国,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石学平,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辛清华,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孙世贵,男,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刘树宝,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贺世山,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纪翠玲,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何万德,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温占山,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曹有发,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尤治亮,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海,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刘慧芳,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康海婵,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小涛,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何根业,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耀军,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继平,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何万信,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杭俊,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康志亮,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米秀莲,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树鹏,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何万祥,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彬荣,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许子祥,男,193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刘海娥,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许玉林,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巴拉庙村五公里搬迁区。原告杜永孝,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康玉翠,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刘树清,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何万举,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崔海军,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许玉堂,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贺瑞兵,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贺世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曹有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爱玲,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米俊娥,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高树兵,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杜贵,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志成,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保林,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高文龙,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候生忠,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树忠,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高根存,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加发,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曹有德,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保清,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达来,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鄂托克前旗旗敖勒召其镇巴拉庙村委会,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旗敖勒召其镇巴拉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有俊,系村长。第三人庞风录(原巴拉庙村委书记),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第三人郭保林,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东等50人诉被告郭宝林等16人、第三人庞凤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XX东、许树林等50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郭宝林等16人、第三人庞凤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东、许树林等50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东、许树林等五十人负担。审 判 长 苏尼日哈勒审 判 员 刘 璐人民陪审员 达楞古日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洪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