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蔡丽明、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蔡丽明,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胡宝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世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丽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蔡丽明、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柳审 判 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