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呼玛县民政局诉被告吴庆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玛县民政局,吴庆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87号原告:呼玛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庆丰,局长。被告:吴庆山,男,62岁,汉族。原告呼玛县民政局诉被告吴庆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呼玛县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追缴吴庆山违规领取低保金43,584.00元。事实和理由:吴庆山于2010年9月享受低保,2015年11月,被查出享受养老保险同时又领取低保金。根据审计报告核算,吴庆山共领取违规低保金46,334.00元,已缴回2,750.00元,剩余43,584.00元未退缴。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政府民政局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金)的行为,系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呼玛县民政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呼玛县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呼玛县民政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刘占松人民陪审员 于微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