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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光礼与郑树林股权转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礼,郑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947号原告:杜光礼,男。被告:郑树林,男。原告杜光礼与被告郑树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杜光礼诉称: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白安吉商议,同意将四川安吉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51%的股份转让给被告郑树林。被告郑树林承诺:在2014年5月16日前向原告杜光礼支付200万元,27日前再支付100万元,若未兑现承诺,应向杜光礼支付损失赔偿100万元。到起诉之日止,被告郑树林仅支付120万元,还剩180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郑树林一直未付。要求判令被告郑树林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的180万元、支付损失赔偿金100万元。被告郑树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系四川三树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安吉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166号3栋B座8层4、5号。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公司2015年3月10日租房居住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85号附42号。申请人已离开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南一巷20号1单元101室多年,常年在成都市工作、生活,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85号附42号为申请人的常年居住地。综上,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杜光礼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城管辖的规定,由被告郑树林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院管辖。被告郑树林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虽在本院行政区域内,但被告郑树林自2015年3月起租房居住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85号附42号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之规定,被告郑树林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85号附42号,本案应由被告郑树林经常居住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郑树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树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