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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8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遂川县金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川县金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某,古某某,江西某某狗牯脑茶饮料有限公司,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遂川县金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鲤鱼洲沿江路某某平房法定代表人康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7月7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古某某,女,1978年10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西某某狗牯脑茶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规划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袁某,男,1962年2月24日生,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川县金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20227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小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