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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南亚信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艳艳、李现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信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艳艳,李现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941号之一原告:河南亚信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168号院16号楼406号,组织机构代码75518775-8。法定代表人:常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飞、冉宁,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艳,女,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李现生,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河南亚信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艳、李现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亚信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亚信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3016元,保全费2097元,共计5113元,由原告河南亚信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