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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代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代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873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代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代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