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小猛与胡文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4执384号胡文霞:你与赵小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104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小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小猛4000元;(2)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