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亚东与熊火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东,熊火元,雷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358号原告王亚东,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金炳山,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火元,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第三人雷林,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东诉被告熊火元、第三人雷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传兵二〇��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华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