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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治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治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1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822606315。法定代表人先威凤,总经理。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1段*幢*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练世宏。被告:蒋治友。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治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蒋治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