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学与刘全军婚姻家庭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刘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男,200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理人:谢秩敏,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刘全军,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学与被执行人刘全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全军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刘全军从2014年2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学抚养费1000元至刘学18周岁止;二、被告刘全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学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抚养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全军负担。……”。申请执行人刘学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全军支付其抚养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全军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全军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