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单有良与李相文、佟利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有良,李相文,佟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单有良,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相文,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号。被执行人佟利华,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单有良与李相文、佟利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