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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法定代表人:章国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服装市场皮革区C-092号。法定代表人:夏时初,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即本案被上诉人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温州市鹿城区,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