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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XX诉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民初211号原告XX,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代理人姚建成,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健,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XX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5400.00元和利息1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被告因事向原告借款15400.00元,约定当年12月10日前结清,逾期被告未能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上述欠款。陈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因欲购买农用物资向原告借款154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约定当年12月10日前结清。该事实有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由被告出具的的借据一份予以证明。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54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庭审中原告出示的借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借贷事实成立。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XX借款15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XX自行负担11.50元,被告陈健负担103.5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XX。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