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罗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罗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503号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曼哈顿5号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6999130G。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忠,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罗丽,女,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