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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民勤县隆源种养专业合作社与民勤县东坝镇裕民村第三生产合作社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勤县隆源种养专业合作社,民勤县东坝镇裕民村第三生产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民勤县隆源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民勤县东坝镇裕民村。法定代表人:刘成嘉,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民勤县东坝镇裕民村第三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裕民三社)。负责人:吴海瑞,系该社社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民勤县隆源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民勤县东坝镇裕民村第三生产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民勤县东坝镇裕民村第三生产合作社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民勤县东坝镇裕民村第三生产合作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