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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7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陈德财与林天祥、陈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财,林天祥,陈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初808号原告:陈德财,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毛川,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早红,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天祥,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被告:陈春福,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受理原告陈德财与被告林天祥、陈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即2017年2月23日前)预交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陈德财未预交诉讼费,亦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陆汉林审判员  唐运明审判员  顾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