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梁平与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739号原告:梁平,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唐龙,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梁平与被告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梁平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宗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