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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梁平与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739号原告:梁平,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唐龙,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梁平与被告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梁平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宗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