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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新泰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科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市科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993号原告:新泰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739028612。法定代表人:陈传存,经理。被告:滕州市科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办事处冯西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3110439W。法定代表人:田红卫,经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新泰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科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科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科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新泰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梅 来源:百度“”